化妆品oem厂家选择。
在《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4.2.6规定: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委托客户需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并签订加工委托授权书。
所委托生产的产品外包装标签必须正确无误。
客户可来料加工灌装(对此被委托方不提供三证),对于委托方打样的产品,被委托方按所需质量、香味、色泽、打样,在样品盒价格确认后,封样生产。
对于来料灌装的产品,因需要消毒等原因,平均每支收取灌装费元(含瓶子打码),其他工序每道元。
客户自存包装,需生产前3天内配套到工厂,以便安排生产。
客户认同上述内容后,应签订加工合同,以维护双方利益,加工合同必须有下列附件:客户加工的品牌的注册商标复印件客户委托我厂加工的产品授权书客户加工品种的名称、价格、及灌装明细表客户的营业执照客户加工品牌的外包装及瓶身版面设计内容图,双方认可的加工品种内容物标准样和包装工艺作业指导书。
客户在化妆品oem厂家选择上,得先看清楚以上的事项。